
雨湖新闻网讯(通讯员 李琼薇)窃照专用器材,依据相关规定,是指伪装或隐蔽方式使用,并需要经过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技术检测确认的专用器材。它可能被不法分子隐藏在手表、水杯、打火机、插线板、路由器、充电宝等日常用品中,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严重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日前,雨湖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在办案过程中实现刑事、行政检察双监督严密闭环,有力打击网络安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2017年至2023年案发,熊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窃照专用器材系国家明令禁止售卖的情况下,仍从上线采购各种窃照专用器材(查获诈赌手机型窃照专用器材及配套耳机、充电宝、打火机等),并招募黄某等人协助其进行销售。他们利用张贴广告牌等方式,为其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引流,待顾客上门后,在店内展示窃照器材及其使用方法,最后现场交付货物。2023年8月,熊某、黄某陆续被抓获归案,经统计,熊某、黄某等人销售窃照专用器材金额超过15万元。
2024年7月11日,该案被移送至雨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刑事检察部门经审查认为,熊某、黄某二人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构成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等情节,于2024年10月25日对二人作出不起诉决定。虽然二人刑事上免予处罚,但该院行政检察部门经审查认定,该行为严重侵害公民隐私信息权,扰乱社会秩序,危害网络安全,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15日,雨湖区人民检察院向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对熊某、黄某二人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该局积极回应,立即展开调查核实,于2024年12月27日对熊某、黄某分别作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检察官提醒,商家应合法经营商铺、网络店铺,销售特定商品需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为前提,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许可。市民要加强法律意识,对于市场上的窃听、窃照设备不购买、不转让、不销售、不使用,否则将会面临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追责。同时,广大群众在日常居家、旅游出行过程中,要提高警惕,一旦发现有窃听、窃照的情况,应第一时间报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编:易阳思
来源: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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